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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序说

    中国建筑至今已有五千余年之辉煌历史,其得以长久存在,并跻身于世界著名建筑体系之林,乃基于我国所具有之特殊自然条件与社会背景。再经历代建筑哲匠名师之长期实践与创造,不断吸取国内、外建筑精华,推陈出新,方形成如此丰富多彩与独树一格之建筑文化。在这方面之学界论述甚多,拙作如《中国古代建筑史》等,亦曾予以阐叙,故于此不另赘言。本篇之内容,乃仅就我国古代建筑传统形式与结构、构造之特点与演变,作一简要之综述。

    (一)中国古代建筑之分类

    我国古代建筑,可按其用途、结构、材料、平面及外观等方面,予以区别。

    1.建筑用途

    我国古代建筑就其使用范围,大体可划分为官式建筑与民间建筑两大类。若依建筑群体之功能,则有宫殿、坛庙、陵墓、官署、园苑、寺观、住宅、店肆、作坊、仓廪、祠堂等等。再就单体建筑而言,又有门、殿、堂、寝、楼、阁、亭、榭、廊、庑、台、坛、塔、幢……多种。

    2.建筑之材料及结构

    依我国传统建筑所使用之材料,不外有土、石、陶、木、竹、茅草、金属、天然矿物染料及植物之提炼(如漆、桐油)。而结构之类型,亦因材料而定,如木建筑、砖石建筑、土建筑等。另由结构之方式,如木建筑中,可区别为抬梁、穿斗、干阑、井干。砖石建筑则有拱券、穹窿、空斗、空心砖、板梁等。土建筑有窑洞、夯土、土坯砖等。其中以木结构之抬梁形式,是为我国古代建筑之结构主流。

    总的说来,建筑的材料决定了建筑的结构,而建筑的结构,又决定着建筑的平面与外观。

    3.建筑平面

    我国之木架建筑,系以“间”为平面之基本构成单元,并以此构成建筑物之单体与群体。其运用十分灵活,可组成方、矩形、圆、曲尺、形、工字、王字、田字、卍字、三角、五角、六角、八角、扇形等多种平面。在宫殿、坛庙、官署、寺观和住宅中,建筑平面大多采用矩形(图1)。前述平面形状之较复杂者,通常仅应用于苑囿、园林中之观赏游息建筑。此外,就建筑群体之总平面布置,可区分为规则与不规则二类。前者常有明显轴线,依轴线顺序排列各主、次建筑,并形成若干层次之矩形庭院,整个布局主、次分明,井然有序。这是中华民族长期受礼制思想影响及注重均衡美的结果,并大量表现在官式建筑及民间多数宅邸与祠堂等建筑中。后者除皇家苑囿之朝廷部分以外,为园林设计所广泛采用,其特点为能够最佳配合园中景物并形成最多的空间及景观变化。

    图1 中国古代官式建筑单体平面举例

    4.建筑外观

    我国传统建筑单体之外观大体可分为台基、屋身及屋顶三部分(图3)。其形成均出于实际之需要,尔后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特点和变化,内中尤以屋顶之表现最为突出,从而成为识别我国古建筑之重要标志之一。常见的屋顶类型有庑殿(宋名“四阿顶”)、歇山(“九脊殿”)、悬山(“不厦两头”)、硬山、卷棚、盝顶、攒尖(“斗尖”)、囤顶、平顶、单坡、盔顶、抱厦(“gui头屋”)、副阶、腰檐(“缠腰”)、拱券、穹窿等(图2)。此外,又有单檐与重檐之分,以及由若干不同屋顶所组成之综合形体。

    图2 中国传统建筑屋顶形式

    图3 中国古代建筑立面形式之划分

    (二)中国古代建筑结构之形成与演变

    结构为中国建筑之根本,平面和立面不过是结构的反映。一部中国建筑史,可谓大体上是其结构之变迁史。

    中国原始社会后期之半穴居与地面建筑,已使用稍予加工之天然木植构作简陋之建筑骨架,是为后代抬梁式木架构(图5)之嚆矢。由河南安阳小屯殷墟遗址之发掘,可知当时已有较高水平之木屋架,但其最大跨度尚未超过六米,而檐柱间距约在三米左右。众所周知,中国建筑较早之木结构形式尚有干阑式与井干式二种,另穿斗式(图6)出现则可能稍迟。但结构之主流,仍非抬梁式木构架而莫属,此乃与其本身具有之种种优点有关,故得以风行数千年而不衰。且日后出现的其他结构类型建筑,其平面与外观,亦有模仿木建者。如砖石所构之例,可谓比比皆是。木架建筑至汉代已基本定型,今日所见大量汉代明器,其建筑多有表明柱、梁木构架之刻画。而南北朝石窟中以石仿木建之形象,亦可证明其时木建筑结构之发达。今日所存最早木构建筑实物,为山西五台建于唐代之南禅寺大殿与佛光寺大殿,就前者梁架之简洁,与后者草栿、明栿之并用以及斗拱之配置,俱为木架构成熟之明证。及两宋之世,木结构之发展已臻顶点而开始转折,《营造法式》就是对以往建筑活动的一次大总结。金、元时为改变建筑内部空间,采用了某些不规则梁架,导致结构上许多变化和不少并非成功的例子。因此明、清又重依旧法,采用正规梁架,除南方民间建筑有若干例外,总的显得拘谨与呆板。至于木构之高层建筑,汉时已多有所建。就其结构而言,既有依靠外围护结构承重者,如西汉武帝建于长安上林苑之井干楼。又有采用木梁柱架构之形式,例如四川出土东汉画像砖之住宅塔楼。其他熟知之汉代多层建筑,若明器中陶楼、水阁,画像砖石所绘楼堂,以及《汉书》陶谦传中有关浮屠祠之记载等,皆属此类结构。其中尤以楼阁式佛塔,于后代更有所影响与发展。文献所载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即为最宏巨之例。而云冈诸窟中所雕刻之多座楼阁式塔,外观俱为仿木建筑形式,亦可作为殷证。就今日所见,隋、唐以前遗留砖、石塔极少,当可推测其时木塔应占统治地位。现存我国最早之木塔实物,为建于辽清宁二年(公元1056年)之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上下几乎全部采用木构,估计所用木材当在二千立方米以上。此塔高67.31米,底径30米,其高度、体积与斗拱数量均为海内第一。又于各层间施结构暗层,方式与河北蓟县辽建之独乐寺观音阁同出一辙,对强化塔体之刚度,起着决定性作用。该塔在建成后之九百余年内,虽屡遭地震与兵灾之破坏,犹能巍然耸立而未有大损,不可不谓上述结构之成功,亦足可誉为一时之杰作。然木构建筑不戒于火与易罹虫害及潮湿,乃其根本之缺陷。且高层木架结构复杂与用材过多,亦众所周知之事。是以在木材逐渐匮乏之际,不得不以砖、石等塑性材料予以取代。是以两宋以后,高层之建筑若塔,鲜有以木营构者。

    图4 宋《营造法式》殿阁平面

    图5 中国建筑抬梁式木构架————清式七檩硬山大木小式

    图6 中国建筑穿斗式木构架

    图7 宋《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示意图

    我国砖、石建筑之出现,为期并不太晚。战国已有空心砖墓,而发券及穹窿亦盛于东汉墓中并迄至唐、宋,但应用于地面者甚少。若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关于券桥之叙述。又隋代名匠李春于河北赵县所建之安济桥,采用矢径达37米之石构单弧拱券,并在桥肩辟小券各二,以利泻洪并减轻桥头重量,可称一举数得之杰作。而举世闻名之万里长城,其雄伟壮观形象,已成为中华民族之象征。虽目前所见之城垣、台堡大多建于明代,然就其工程之艰巨与使用工料之繁重,亦可属世界古建筑之首流。又明代出现之无梁殿,为全由砖石砌筑而未施一木者。虽数量不多,然于我国建筑中已独辟蹊径,表明此项结构不仅使用于陵墓、城门、碑亭,且已进入若皇室斋宫、御库及佛殿之高级建筑领域矣。

    (三)中国古代建筑平面之演绎

    我国新石器末期之先民建筑,若西安半坡之半地下式穴居,平面已采用圆形或近于方之矩形,室中置柱之数量及位置已有若干定则。其后建于地面之木构架建筑逐渐发展,并出现具有较整齐之柱网,例如河南安阳小屯之晚商宫室遗址中所见。内中之夯土基台,有长达二十余米者,且建筑正面开间常呈偶数。此种现象出现之原因及始于何时,目前尚不明了[1]。但依汉代画像石、明器、墓葬及现存之惟一石建筑————山东肥城孝堂山石祠等资料,知上述制式,多用于祭堂及墓室。其他各种类型建筑,仍以奇数开间为主。尔后由北朝诸石窟窟廊、北魏宁懋石室、北齐义慈惠石柱上小殿,唐大明宫诸殿遗址及大雁塔门楣石刻与敦煌壁画等文物所示,均表明建筑正面使用奇数开间,已成为不移之定制。至于各间之面阔,由汉明器及画像石中之三开间建筑形象,知其当心间跨度已显然广于次间。但超过三间之建筑所见甚少,故次间以下是否仍依此法,今日尚难作出决断。此种当心间较阔之制式,于北魏之宁懋石室亦复如此。但云冈21号窟之五开间塔心柱及麦积山4号窟之七开间外廊,各间面阔似乎相等。稍晚之天龙山北齐16号窟,其三间窟檐之当心、次间复有较大差别。可知在南北朝时期,开间增减之制度尚未臻于统一。又唐长安大明宫含元殿为当时大朝所在,通面阔十一间而未有出其右者,然其中央九间等广,仅两端尽间稍窄。山西五台佛光寺大殿面阔七间,亦中央五间等距为5.04米,而两端尽间减为4.40米。现知自当心间向两侧递减之制,至迟已行于北宋,例见山西太原晋祠圣母殿。而明、清时更成为普周天下之建筑通则。

    关于柱网之排列,宋《营造法式》有“金厢斗底槽”、“分心槽”、“单槽”、“双槽”之分(图4)。而实际之使用早见于唐、辽,如五台佛光寺大殿、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及山门等。至于为扩大建筑内部某处空间而采用的“减柱造”和“移柱造”,似始于北宋[2]而盛乎金、元。著名之例,如山西太原晋祠圣母殿、五台佛光寺文殊殿、芮城永乐宫三清殿等。降及明、清,其于官式与民间建筑中,仍有若干实例可循。如山东曲阜孔庙奎文阁、安徽歙县明代祠堂、河北易县清西陵泰陵与昌陵之隆恩殿等。“满堂柱”式平面之例首见于唐长安大明宫麟德殿,其后南宋平江府(今苏州)玄妙观三清殿亦作如是部署。

    某些建筑之平面,系由若干单体平面组合而成,一般以中央之建筑为主体,周旁之建筑为附属。山东沂南汉墓出土之画像石中,就有以小屋(宋称“gui头屋”)附于堂后者。河北正定隆兴寺之摩尼殿建于北宋,其四壁中央各建抱厦一区,形制甚为特异。而唐长安大明宫中之麟德殿,则由前、中、后三殿依进深方向毗连而成。宋画《黄鹤楼》、《滕王阁》中建筑亦皆为多座组合者,形体更为复杂。若干明、清佛寺于大殿前另建一拜殿,亦属此种组合方式。宋、金、元之际,其宫室、坛庙、民居建筑,常于前、后二殿堂间建一过殿以为联系,因其组合之平面与工字相仿,故有斯名。

    (四)中国古代建筑外观之特点

    建筑之外观与本身之结构类型,使用材料、构造方式以及功能要求有密切联系。又受自然地形、气候等条件之制约。此外,还为社会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文化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所左右。

    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野处于大自然中,以棲居树上或寻找天然洞穴作为住所,此时可谓几无建筑可言。后来在仰韶————龙山文化中出现的半穴居与地面建筑(以西安半坡原始聚落为代表),外观仍极简单。夏、商之世,虽宫室、宗庙亦皆为“茅茨土阶”之朴素形象,其余乡宅民居当可想象。周代建筑有较大发展,特别是春秋、战国之际,各国诸侯竞相构筑宫室台榭,其遗址与建筑形象至今尚有若干留存者。由河北易县燕下都之高台遗基与战国铜器上之纹刻,即可窥其一斑。而陶质瓦、砖之出现与铜铸件之应用,并使建筑面目大为改观。例如屋面铺瓦,则屋顶之防水效能大大提高,坡度因此降低,房屋比例及外观亦为之变更。但建筑结构与构造也由此得到长足的改进和发展。又若施于柱、枋之金,不但加强了构造接点的稳固,而且还起着重要的装饰作用,其形象后来又成为官式彩画中突出的图案之一。我国古来席地而坐和使用床榻习惯,至隋、唐、五代仍很盛行。但垂足而坐的形式,已逐渐有所发展。室内家具也出现了长桌、方桌、长凳、扶手椅、靠背椅等异于周、汉的新类型,如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所示。及至两宋,席地之制已完全不用,而家具之高足者尽占优势,如此则不可能不影响到室内空间增高,从而使建筑的外观与比例亦受到影响。唐、宋建筑因采用“生起”和“侧脚”,产生了檐口呈缓和上升曲线的优美感和墙、柱稍呈倾斜的稳固感。这与明、清大多数官式建筑外观的平直僵硬,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此外,官式建筑与民间建筑、北方建筑与南方建筑以及各民族地方建筑之间,都存在着相当显著的差异。内中许多特点,都是因为结构与构造的不同而形成的,例如骑楼、马头墙、脊头、屋角等等。

    贯穿中国社会历史的礼制宗法思想,亦表现于建筑的外观之中。例如台座的高低、层数与装饰,斗拱出跳的多少,柱、墙及屋面铺材之色彩,屋顶的形式,彩画的构图等等,无不有其寓意。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建筑(特别是官式建筑)又是统治阶级炫耀其特殊权力与地位的重要工具。

    此外,若干建筑局部构件的变化,如梭柱之采用、斗拱尺度及组合等,亦对建筑之外观产生一定影响。

    二、台基

    (一)台基

    在仰韶时期的半穴居或地面建筑中,尚未发现显著之台基形式。它后来产生的原因,乃在于防止潮湿,从而使人们保有一个较舒适之室内生活条件,并减少大自然对由土壤、木材所构成的人类建筑的损害。及至后来,才发展成为建筑立面所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是以《墨子》始有“高足以避湿润”之语。河南安阳小屯的商殷宫室,其台基均系土筑,并在表面予以烧烤及打磨。周代台基使用之材料,大体仍为夯土版筑,但事实上,恐已采用了砖与石材。此时台基与阶级等级与礼制已产生联系,如《礼记》中载:“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但台基为一层或多层,则未述及。由于当时木架构尚未能解决高层建筑之结构问题,故于建筑之下构高台以弥补其高度之不足,所谓台榭建筑,遂由此产生。据记载,夏桀曾囚成汤于阳翟之钧台,它是否为专门之监狱,或系借用夏王之离宫别馆,则目前无可考。又商之末帝辛(即纣王)亦建鹿台于朝歌以贮钱贝,兴沙丘之苑台用作离宫,皆为有关台之最早史录。以后,西周文王建灵沼、灵台,依史载,该台系在囿中而不在宫内。与尔后春秋、战国之际,各国诸侯竞建宫室于高台上之情况又有所不同。如今燕下都与鲁故城遗址中,尚遗有高台残迹多处可为殷证。秦、汉宫殿亦多建于高大台基之上,此制至东汉才逐渐衰落。而其后曹魏邺城之铜雀、金虎、冰井三台,系利用城墙再予加筑者,其上楼阁巍峨,台间复联以阁道,亦一时之壮观。尔后唐太宗于长安西北建大明宫,其正衙含元殿亦矗立于高基之上。自此以降,台榭建筑之施于宫殿者遂成绝响,仅偶见于园林风景建筑,如宋画《金明池夺标图》、《滕王阁图》、《黄鹤楼图》中所示。由此可见,台榭建筑至少起源于商末,盛行于春秋、战国,而式微于唐、宋。其结构系以夯土为主,后始外包砖石。建筑之布置形式,除建于台顶,并有环绕土台周围者,其具体而微之例,若西汉长安南郊之辟雍。在另一方面,陵墓之制亦受其影响。大概从周中叶起,改变了古人“不封不树”习惯,墓上出现垒土为坟。其于帝王、诸侯者规模更为宏大,且上建祭享堂殿,例如辉县战国大墓、平山中山国王墓等等。而秦始皇陵、两汉帝陵及唐、宋皇陵之封土皆巨,但其上均未有祭祀建筑。因此,流行于周代宫殿及陵墓之台榭建筑的共同兴衰,愚意恐未能视作是一种巧合。

    一般位于建筑物下之台基,除前述安阳小屯商殷宫室外,于汉代诸画像砖石中亦屡有所见,如小至门阙,大至殿堂,皆有置者(图8、图10——12、14)。山东沂南汉墓石刻及四川出土汉住宅画像砖与北朝建筑等,其台基往往于四隅建角柱,中置陡板石及间柱,上覆阶条石(图9、13、15),但各部均不施雕饰。其制式与后世迄于清代所用者几无二致,足见其成熟至少已在东汉。及佛教流播,作为佛座之须弥座亦传来中土。其最早形式见于敦煌石窟北魏428号窟(图16),于束腰上、下施简单之方涩线脚若干。特点是束腰高而无装饰,方涩上、下不对称与极少使用莲瓣。尔后于束腰处使用间柱及壸门,莲瓣亦自下部方涩间延及上涩(图17)。早期之壸门较宽,其上部由多数小曲线组成,底部为一直线。后来宽度变窄,上部曲线简化,底部亦采用曲线形式。壸门内并施神佛、伎乐等雕刻,装饰日趋华丽。大约在宋代中叶以后,间柱逐渐取消,束腰部分之装饰开始施用几何纹样。其上、下方涩间出现斜涩及枭混曲线,下方涩之下,另加龟脚。此类台基之式样变化,实以宋代为枢纽(图28——30)。现存古代须弥座之最华丽繁复者,恐无出河北赵县北宋仁宗景祐五年(公元1038年)陀罗尼石幢之右。其下石须弥座三层,琢刻极为秀美丰富,角柱与间柱作束莲柱或木建筑柱式,其间雕饰壸门、天神力士、飞天伎乐等。须弥座之使用,除施于佛像、塔、幢之下,又有用作棺床(如五代十国之前蜀王建墓)及官式建筑之台基(如明、清之南京、北京宫殿)。从而正式纳入中国建筑之礼制范围(图18——24)。如北京故宫三大殿下,建白石须弥座三层,又天坛祈年殿亦复如此。此时之须弥座之束腰高度已降低,其上、下之线脚以采用对称之布置而几乎相等(仅下方多一龟脚)。角柱表面浅刻海棠纹一至二道,束腰端部及中部则浮雕卷草图案。清代官式须弥座的尺度比例及装饰,可见图33。至于明、清之区别,仅为前者形状较圆和与后者较方正而已。此外,宋、元之普通台基,有于压阑石之角隅,置称为角石之方石板者,其上雕卧狮等,例见北京护国寺千佛殿前月台之元刻(图27)。而清代普通台基多以石或砖石混合砌造,阶沿仅平铺阶条石而已(图35)。

    图8 山东肥城孝堂山汉石祠基座

    图9 汉画像石中建筑基座二例

    图10 四川雅安汉高颐阙母阙基座

    图11 江苏铜山汉画像石 图12 汉画像石中双阙基座

    图13 北魏宁懋墓石室雕刻 图14 河南洛阳出土北魏宁懋墓石室之台基和砖铺散水

    图15 敦煌285号窟壁画中之西魏建筑 图16 北朝石窟须弥座

    图17 太原天龙山北齐石窟佛像须弥座

    图18 敦煌壁画中唐花砖台基

    图19 敦煌壁画中唐住宅台基

    图20 山西五台南禅寺大殿佛坛须弥座(唐)

    图21 敦煌壁画中唐临水木桩台座(172号)

    图22 敦煌壁画中临水砖石台座(用斗子蜀柱栏杆、转角用望柱)

    图23 敦煌25号窟壁画砖木临水台座(用斗子蜀柱瓦片勾栏,转角用望柱)

    图24 宋、金建筑及绘画中之基座

    图25 宁安渤海国东京城遗址出土石螭首

    图26 南京栖霞寺舍利塔台基及勾阑

    图27 元代台基角兽

    图28 河北正定开元寺正殿须弥座

    图29 宋《营造法式》砖砌须弥座

    图30 江苏苏州玄妙观三清殿须弥座

    图31 汉、南北朝、唐、宋、辽建筑勾阑

    图32 宋、清官式勾栏

    图33 清官式须弥座

    图34 元大都后英房住宅象眼

    图35 清式台基与垂带踏跺

    (二)踏道

    以阶级形之踏跺(又称踏步)为最常见,此系供步行升降而多置于露天者。据《仪礼》所载,周代宫室、住宅已有东、西阶之制。其式为于殿堂前设双阶,东侧称主阶或阼阶,供主人用;西阶称客阶或宾阶,以待宾客而示尊崇,盖古礼尚右,故尔。其后汉代与六朝以下之文献亦多有所载。至于佛寺、坛庙亦有用此制者,如唐长安慈恩寺大雁塔之门楣石刻,即有五间单檐四阿顶佛殿施东、西双阶之形象。而河南济源建于北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之济渎庙渊德殿,尚留有此项遗构,是为目前国内所知之最早实例。然自宋代以降,此制于文献及实物中,均未有再现者。

    古代帝王于宫中常乘辇车,故升降殿堂须建坡道。汉班固《西都赋》中已有“左平右墄”之描述,“墄”者踏跺也,“平”者坡道也。故知此项坡道至迟于西汉已经使用。其置于殿前而两侧挟以踏跺者,于《营造法式》中称为“陛”。它很可能是东、西阶二者合并的结果。现存实例以河南登封刘碑寺唐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之石塔及少林寺北宋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初祖庵前之石级最为有名。明、清之世应用更广,除屡见于皇宫主要殿堂以外,又施于陵寝、坛庙、佛寺。此时之陛石表面多刻有龙、凤、云纹、海山等高浮雕,已不宜于车行,而是作为一种等级制度之标志与装饰。

    一般常见之踏道,为中央施踏跺而两侧夹以垂带石(宋称“副子”)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于建筑之阶前仅设一道。较早之例如四川出土描绘东汉地主住宅之画像砖中,其三间厅堂前即依上述原则(图9)。在皇家殿宇中,则有并列三踏道者,如唐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前龙尾道。但三者以居中之道为最广,又各道皆先“平”而后“墄”,此种组合形式,为他例所未睹。

    室外之斜道,为防止冬日冰雪滑溜,常于表面以陶砖侧砌成斜齿状,称为“礓”。宋《营造法式》已载有做法。此外,用于园林建筑中之踏跺,平面常作多边蝉翅状展开,故称“蝉翅踏跺”。

    正规踏跺每步之高宽比,如宋《法式》规定高五寸、广一尺;清《则例》为高至五寸、广一尺二寸至一尺五寸。均在1:2左右。较局促之处,如佛塔内阶梯,则可达1:1或更多。所用材料,室外者除用整齐之石条及陶甓,又可用天然石料砌作不规则形,称为“如意踏步”,多施于住宅、园林建筑。

    踏步之侧面,于垂带石下所形成之三角区域,《法式》谓之“象眼”。此处于宋、元时砌作层层内凹之形状(图34)。明代之初,如南京明孝陵享殿之石阶,犹在此置表面浅刻凹槽之三角形整石,以象征旧时做法。以后均改为砖石平砌。象眼近地平处,有的设有排水孔,例见南京明故宫、明孝陵与成都明蜀王府殿堂故基。

    (三)栏杆

    古称“勾阑”。最早之形象,见于西周铜器兽足方鬲,其正面下端两隅,有十字棂格之短勾阑各一段。战国晚期,又出现陶制之栏杆砖,纹样有山字形及方格,例见河北易县燕下都出土遗物。经由汉代陶屋明器及画像砖、石所表现者,为数更众。其棂条有直棂、斜方格、套环等多种(图31)。望柱则有不出头与出头者,而以前者为多,出头部分均作笠帽形。南北朝时期之勾阑见于山西大同云冈第九窟者,其间柱上以斗子承寻杖,寻杖与盆唇间未施其他支撑,阑板作勾片造,再下置地栿(图31),与宋《营造法式》所示勾片造单勾阑,大体差别无多。另甘肃敦煌莫高窟第257窟所绘壁画,其楼阁之勾阑中部望柱已出头,且阑板采用直棂与勾片之混合式样(图31)。唐代之勾阑亦无实物存留,其于壁画中所绘者,寻杖有插入于角端之望柱,及采用“寻杖绞角造”之二种方式。阑板纹样仍以卧棂为多,其他或用勾片造,或用华版造。望柱端部常做成莲花形,寻杖与盆唇间支撑,则施斗子撮顶。五代勾阑实例,仅南京栖霞山舍利塔一处(图26)。因塔之台座为八边形,故勾阑置于台隅之望柱,亦采此种平面。寻杖断面圆形,其下承以类似《法式》中之斗子瘿项(断面作方形),盆唇下施勾片造镂空阑版,纯系仿木构式样,与所用石材特性不相符契,似欠合理。宋代勾阑较前代更为华丽,依《营造法式》,其勾阑有单勾阑与重台勾阑之别(图32),而具体使用则以前者为多。宋代勾阑现无实物遗存,但由《晋文公复国图》、《黄鹤楼图》、《捣衣图》、《雪霁江行图》、《折槛图》等宋画(图31),亦可窥当时勾阑情况之一斑。其形制大体仍如唐代风范,惟局部更为纤秀工巧。又依《雪霁江行图》及《西园雅集图》,知已有具坐栏之鹅颈椅。

    与北宋时期相近之辽代建筑,其勾阑实物亦颇有可观者。已知之例,若河北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山西大同下华严寺薄伽教藏殿壁藏、河北易县白塔院千佛塔等砖木建筑皆是。其中尤以教藏殿内壁藏与天宫楼阁之勾阑华版形式种类最多,有卍字、T形、亚字、勾片、十字等(图31),均以镂空之木板为之,制作极为精美。以后降至明、清,栏板之式样大体布局未变,而细部处理之手法殊多,因篇幅所限,未能一一列举(图36——41)。

    图36 曲阜孔庙杏坛石栏

    图37 华北某寺石栏

    图38 皖南民居木栏杆 图39 成都文殊院木栏杆

    图40 苏州玄妙观石栏

    图41 四川合川钓鱼城某寺台基、石栏及踏步

    我国早期之石、木勾阑,均未见有于尽端施抱鼓石(又名“坤石”)者,就其结构而言,终不甚坚固。今日所见施抱鼓石之形状,以金《卢沟桥图》中所示之形象为最早。其后明、清除建筑栏楯外,又施于牌坊、大门、垂花门等处。因石之中部常雕一圆形之鼓状物,故有斯名。但明南京孝陵下马坊与明楼前石桥二处使用之坤石,其上遍刻云纹,与上述者有所区别。又综观勾阑坤石之形状,似从纵长形,演变为近乎方形,最后发展为横长方形。自其承受横向推力之效应而言,此最终之体形,亦为最符合力学要求者。

    (四)螭首

    其形状为兽首或龙首,置于建筑外部须弥座之石栏杆望柱下,其于角隅者谓之“角螭”,体量较望柱下者为大。原为将台基上积水外泄之工具,后渐成为装饰(如角螭即已失却排水功能)。螭首之记载,曾见于宋《营造法式》,其始用于何时,目前尚不明了。实例如宁安渤海国东京城遗址出土者(图25),又依山西平顺海会院唐明惠大师塔,其须弥座上枋角部有龙头装饰若后世之角螭者,放置方式亦雷同。而太原晋祠北宋圣母殿台基,也仅有角螭之设置。故颇疑角螭之使用,当早于望柱下之螭首。

    三、木构架

    (一)我国传统建筑木架之主要形式及特点

    我国传统建筑之主要结构形式为木抬梁式屋架,虽具诸多优点,但在结构与构造方面,亦有若干不足:

    1.木架结构主要考虑承受垂直方向之荷载,而未考虑较大水平推力之作用。

    2.各榀木屋架间之联系欠充分。

    3.木屋架与房屋基础间,亦缺乏紧密之结合。

    因此,当受到较强之水平推力(如地震、大风等)时,木架常易产生倾斜而致毁。是以木架外常护以厚墙,非独为防寒保暖,而亦有其结构之意义。

    就木架之各构件而言,大体可分为承垂直压力之柱,与抗水平张力之梁二类。其中梁所需要之单位材料应力强度,又远胜于柱。而各种梁中,悬臂梁(或称挑梁)之应力又大于简支梁。当建筑悬伸的结构长度(如房屋之出檐)达到某种范围时,用单一的构件已不能满足。于是改用加斜撑或施层叠出挑的方式,这就形成了我国木构建筑特有的构件————斗拱。古代匠师虽然缺乏系统的科学力学知识,但能根据多年实际经验,得知出挑构件受力(目前我们知道的是剪力与弯矩)很大,需要采用较大的结构断面。从而创立了以拱的断面尺寸作为一切其他构件标准的方法。它的应用至少始于唐末,而予以系统阐述并付之实行的,则在北宋。具载于徽宗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刊行之《营造法式》。其中规定以“材”为一切大木构件之用料标准。这“材”实际就是“拱”的断面,宽度定为十分°,高定为十五分°(此分°,即“份”之意),为2:3之比例。依建筑物大小,分“材”为八等如下:

    一等材 宽6寸 高9寸 用于殿身九间至十一间。

    二等材 宽5.5寸 高8.25寸 用于殿身五间至七间。

    三等材 宽5寸 高7.5寸 用于殿身三间,或殿身五间,厅堂七间。

    四等材 宽4.8寸 高7.2寸 用于殿三间,厅堂五间。

    五等材 宽4.4寸 高6.6寸 用于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

    六等材 宽4寸 高6寸 用于亭榭或小厅堂。

    七等材 宽3.5寸 高5.25寸 用于小殿或亭榭。

    八等材 宽3寸 高4.5寸 用于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斗拱。

    清代大木用料标准称“斗口”,即大斗之斗口宽度,亦即拱宽或材宽。其断面定为宽十分°、高十四分°,比例较宋式略矮,大体仍为2:3之比例。按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所颁布之《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亦根据建筑物大、小,分斗口为十一等。

    其中第六、七等斗口,为清代建筑所最常见者,仅合宋代第七等材或八等材。可知我国古代木建筑之用料比例,年代愈晚者,比例愈小。其重要原因之一,乃出于木材之匮乏。至于不用斗拱之小式建筑(即官式做法中之次要建筑),如厅堂、住宅、垂花门、亭等,则按其明间面阔或亭之进深,作为用料标准。

    以上之材、斗口或明间面阔等尺度决定后,则所有柱、梁、枋、檩等构件之尺寸比例,以及屋顶坡度均随之确定。而建筑本身平面之通面阔及通进深,亦皆由此推算得出。

    (二)柱础

    其作用为将柱承受之荷重,经此传至地面。另外又有保护柱脚及装饰美化之功能。我国原始社会建筑已使用柱础,实例已非一端。商代柱础则得自安阳小屯之宫室。均为埋于室内地表以下或夯土台基内,而非若后世之置于台基表面上者。础之本身为天然卵石,未经任何加工,仅以较平整之一面朝上,用承柱身而已。

    两汉柱础式样较多(图42),有的平面正方,上施枭线,恰如栌斗之置于地面,例见山东肥城孝堂山石祠及安丘石墓。或仅于柱下施方形平石,如四川彭山崖墓所示。其于画像砖、石中之形状,亦大抵如此。惟置于墓表下之石础,如北京西郊发现之东汉秦君墓表,础为长方形平面,上表浮刻双螭,恐系一种独特手法。

    图42 汉、南北朝、唐、渤海国、宋、金柱及柱础

    北朝时期之柱础,见于山西大同云冈石窟、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及河北定兴北齐义慈惠石柱者,有莲瓣、素覆盆及平板数种(图42)。其中施莲瓣者形狭且高,与唐、宋以下迥异。而见于南京附近之南朝帝王陵墓神道柱下石础,表面亦琢刻双螭,与北京汉秦君墓表相仿佛。

    唐代柱础见于西安大雁塔门楣石刻及山西五台佛光寺大殿者,皆饰以较低平之莲瓣,亦有用素覆盆(图42)。尔后雕饰渐趋复杂,其莲瓣尖端向上翻起,作如意形,已开宋代宝装莲瓣制式之渐。

    两宋建筑注重装饰,其于柱础亦不例外,是以此时期之柱础形式最多,雕刻亦复繁丽,于《营造法式》中已多有所载。就实物所见,有素覆盆(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及江苏苏州玄妙观大殿),或于覆盆上浅刻缠枝花及人物(苏州罗汉院大殿),或刻力神、狮子等(河南汜水等慈寺大殿)(图42)。

    明代使用素覆盆及鼓镜式柱础较多,一洗赵宋繁缛之雕饰。

    清代官式柱础以鼓镜为主,亦有用鼓墩式者。民间则花样繁多,尤以南方为最,有方、八角、圆形、瓜楞及数种混合叠用者。其上雕刻有动、植物等各式纹样。

    除石质柱础外,明、清民间建筑中,尚有施用木柱础者,例见苏南、皖南之民居与祠堂。

    (三)柱(锧、)

    置于柱底与柱础之间。使用之目的为防止木柱下部受潮湿,后又成为柱脚装饰之一部分。其材料似最早为木质,继改为金属板,最后用石材。故又名踬或。

    安阳小屯殷墟宫室遗址发掘中,于建筑夯土台基内之卵石柱础上,得一覆盖之铜板,乃我国最早发现之锧,其上尚有炭化物残存,当为木柱之被焚烬者。其后《战国策》中,亦有类似之记载,可见直至周代仍在应用。

    石之实例,如苏州玄妙观大殿及罗汉院大殿者(图42),皆出于南宋,已有与石础合为一体的现象。而浙江宣平延福寺大殿之,则为元代所构。至于文献所载,可参阅《营造法式》石作诸篇。

    其使用木者,亦见于苏州之民居、宅邸。而苏州文庙大成殿中,于石础上之木柱脚周围,包以木一圈,此乃纯自形式出发,追求装饰之陋例矣。

    或之外观,大抵近似于鼓镜形状。

    (四)柱

    柱为受压构件,屋架所受外力与其本身之自重,经此传递至基础。柱之种类甚多,因其所在之位置与在结构中之作用而各异。就建筑平面而言,大体可分为外柱与内柱两类。前者位于建筑物之外周,于前、后檐者,称檐柱;于两山面者,称山柱;位于角隅者,称角柱。内柱皆置于室内,清代有老檐柱、金柱、中柱等名称。其于梁架间,则为脊柱(宋称“侏儒柱”)、童柱(或名“瓜柱”,取其形似)。此外,另有槏柱(置于额枋之下,用以再划分开间者)、倚柱(半埋于墙内,半凸出于墙面)、塔心柱、刹柱、雷公柱、垂莲柱等等。

    汉代现存遗柱皆为石构,其平面有方、八角、圆形、束竹、凹楞等多种。外形以平直与收分为常见,但未有卷杀。前者如山东肥城孝堂山石祠及沂南画像石墓中之例,后者若四川彭山东汉崖墓所示。又山东安丘东汉画像石墓之石柱,表面雕刻缠错之众多人物。而四川乐山柿子湾汉墓中,柱身作微凸之绳纹束竹状,均为罕见之例(图42)。

    北朝之柱,见于宁懋石室者为方形断面之直体形。云冈第2窟及第21窟之塔心柱,其所刻佛塔檐柱亦皆方形直柱,但略有收分。而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与山西太原天龙山石窟之檐柱则为八角具收分者。位于河北定兴之北齐义慈惠石柱(图43),其主体2/3为八角形,1/3为方形。惟其上之石佛殿柱作圆断面之梭状,是为已知我国梭柱之最早实例。至于建置墓前之神道柱,如南京南梁萧景墓表,表面亦用凹楞如前述汉代秦君墓者。

    图43 汉、南北朝石墓表及纪念柱

    此时外来文化之影响,亦有反映于我国之建筑者。如云冈石窟中曾出现爱奥尼(Ionic)与科林斯(Corinthain)式希腊柱头之雕刻,以及波斯双马柱式等,但为数极少,亦未再见于其他地域。又印度式样之莲瓣柱与束莲柱,仅见于河南登封之嵩岳寺塔及河北邯郸响堂山石窟,唐代仅见于山西五台山佛光寺大殿南侧之祖师塔,以后即行绝迹。

    唐代木建筑如山西五台山之南禅寺与佛光寺大殿,柱之断面为方或圆,直体而上部稍有卷杀。其柱径与柱高之比值为1:9左右。而佛光寺大殿之内、外柱等高,亦为此时之特点。此种制式,于受唐文化颇深之辽代建筑中仍有明显表现。如河北蓟县独乐寺观音阁,虽重建年代迟于佛光寺百有余年,其柱径柱高之比与内、外柱处理手法,依然如出一辙。

    宋代柱之平面以圆及八角形为多,亦有瓜楞形(如浙江宁波保国寺大殿)及凹楞形(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者(图42)。而《营造法式》对各种柱之尺度与构造,并有较详细之规定。如当心间檐柱高不得超过其面阔;柱之直径于殿阁为42——45分°,厅堂36分°,余屋21——30分°;柱径与柱高之比在1:8——1:10之间等等。此外,又制定造梭柱之法:先将柱身依高度等分为三段,除中段保持原状,其余上、下二段均按一定程序以梭杀。然所成之外形与前述北齐义慈惠石柱上之梭柱相较,则有若干区别。

    为使建筑具有视觉上的稳固感,《法式》规定将各外柱之上端,向内倾斜1/100柱高,谓之“侧脚”。此外,又按每间升高二寸之比率,自当心间向角隅增加各柱之高度,从而使檐口呈现为一缓和上升之曲线。此种做法,称为柱之“生起”。上述两种手法,除两宋以外,亦见于辽、金、元建筑。

    明、清建筑之柱以圆形平面为最普遍,民间亦有用方形者,而八角、多楞等已不见。此时明间面阔已大于柱高,故其空间形状如横长之矩形。柱之细高比亦达1:10——1:12或更多。官式建筑已极少使用“侧脚”与“生起”,是以屋顶之檐口基本呈一直线,仅于角部始有起翘,故外观较为僵硬呆板。但南方若干地区之民间建筑,仍有局部保持宋代遗风者。

    (五)柱数多寡与屋架形式之关系

    柱为承载屋面荷载之主要构件,其数量与位置影响建筑之结构与室内之空间甚大。柱多虽结构稳定,但妨碍内部之交通与使用,且颇不经济。故如何正确地选择适当之梁柱结构形式,乃古代建筑设计中一个重要问题。

    以宋《营造法式》所载各种屋架断面图为例,若八架椽(即清式之九檩)梁架,即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等四类六种之多,可视实际之需要而作具体之选择。其以下之进深较小建筑,当可类推。内中立有中柱之“分心造”,如非用于山面,则大多见于门屋(或门殿)。而四椽之乳栿,于实物亦甚为稀有。辽、金、元建筑,常施减、移柱造,故不若宋式梁架之正规。然其原则,仍大体仿此。

    明、清官式建筑之梁架与柱之布置,均较整齐,其重要建筑多用前、后对称形式。如北京故宫太和殿为重檐庑殿建筑,其殿身部分之梁架为四柱十三架,或前、后三步梁、中央七架梁形式。南方民间建筑之柱梁配置较为灵活,而减、移柱之旧法,亦未完全摒弃。

    (六)额枋(阑额)、平板枋(普拍枋)

    置于柱与柱上端之间的联系构件,宋称阑额。清称额枋。大型建筑常施用二层,上层清代称大额枋,下层断面较小者称小额枋(宋名由额)。两枋间再置较薄之由额垫板。额枋之作用有二:

    (1)将各柱联络成一完整之木框架。

    (2)承载平身科斗拱(即宋代之补间铺作)。

    依汉代实物(孝堂山石祠)及陶屋明器、画像砖石等资料,当时之阑额多系承于柱顶,其有斗拱者更架于此项部件之上。而北朝石窟若大同云冈第9窟与第21窟、洛阳龙门古阳洞以及太原天龙山第16窟等处之石刻建筑,亦皆作如是之部署(图50)。虽宁懋石室已在柱头以下施阑额置斗拱,但仍非正规做法。然阑额置于柱头之间之例,于甘肃天水麦积山第5窟及定兴义慈惠石柱亦有见之。凡此种种迹象,故可推知此项构造正嬗变于斯时。然其最后之成熟,恐在唐代之初叶。

    图44 辽、金塔角柱

    敦煌第423号窟隋代壁画中,其佛殿已有使用二层额枋之表示。以后之唐代壁画,如懿德太子墓及敦煌第321号窟,并皆如此。惟此时之补间铺作比较简单,多施人字拱而未有出跳者。其荷载不大,故承载之枋断面亦较小,上、下二层可用同一尺寸。建于晚唐之五台佛光寺大殿,其柱头铺作已用七铺作之最高标准,但补间铺作仅用一朵,且为在直斗造上承华拱二跳之简化形式。故其下仅用阑额一层,至为合理。

    图45 河北易县清昌陵龙凤门石柱装饰

    宋代之补间铺作朵数虽仍不多,但其出跳已与柱头铺作相同。因其体积与重量(包括结构荷载)俱已增加,故承托之阑额亦须相应调整其断面。因此形成了上层阑额(清称大额枋)与下层由额(清称小额枋)截面尺度之不等。

    早期阑额之高宽比例,于唐佛光寺大殿均为3:2,与北宋《营造法式》规定大体一致。明、清时额枋高度比为5:4或更趋于方形。宋代阑额之侧面常呈外凸之琴面,明、清则仅于额枋之四角稍加卷杀,惟南方明代民间建筑仍有用琴面者。至于阑额至角柱处之做法,唐代南禅寺、佛光寺二例未见出头,辽代出头作垂直之截割,宋代则有不出头或出头呈耍头形者,金代出头作耍头或霸王拳式,元代者形如?头,明、清则皆作霸王拳,但其曲线略有变化(图46)。然民间建筑尚有依循古制之例,如北方乡间额枋之出头,至今犹采用垂直截割者。

    图46 历代阑额、普拍枋演变图

    阑额上之普拍枋为置放斗拱而设。唐代木建若五台南禅寺、佛光寺大殿均无,但西安兴教寺玄奘塔之砖构仿木者反有。辽、宋建筑亦如此,其若独乐寺观音阁者,置与不置兼具,可见尚不完全统一。大约在金以后,始成为建筑中之必备。普拍枋之断面,亦由开始之宽薄渐变为窄厚,至明、清时已窄于额枋。其出头初为平截,至元代于出头之角部施海棠纹(图46)。

    (七)雀替(绰幕枋)

    施于额枋下之雀替,宋《营造法式》谓之为绰幕枋。其最早起源疑为替木,形象似出于汉画像石中柱头实拍拱之原形。云冈石窟第8窟之北魏浮雕,为已知此类构件之首例。河北新城辽开善寺大殿之两层替木,形状若实拍拱,犹与云冈者相近。宋《营造法式》所载之绰幕枋,其前端已雕成?头或蝉肚二种形式。今日所知之宋代实例,皆施之于内檐,而外檐则未有见者,令人难以索解。豈《营造法式》所载仅汴京一带建筑而言,而此一带屡遭兵灾,故遗物荡然,而无法证实耶?辽、金之例,其下多用蝉肚。元代济渎庙临水亭之绰幕枋,亦依《营造法式》所云,前端作成蝉肚。现代之雀替形式,始于明代。然建于明初的安平县文庙,其雀替前端作?头,次施枭混,再次为蝉肚与拱子。后来?头与枭混部分特别发达,而蝉肚相对减缩,遂成清代之典型雀替式样(图47)。

    图47 历代绰幕枋(雀替)及花芽子示例

    清式雀替之比例,其长等于开间净面阔之四分之一,高等于檐柱径,厚为高之十分之三(或高等于1.25檐柱径,厚为0.4柱径)。如其下用拱子,则拱之长度为6.2斗口。所谓斗口,即指雀替之厚而言。拱高为二斗口,厚一斗口。十八斗之面阔为1.8斗口,进深1.38斗口,高一斗口。三幅云长度为檐枋厚三倍,高等于雀替高,厚以雀替厚减六分°。以上比例,仅为大概情况,实际应用时可酌予增省。

    (八)斗拱

    斗拱为我国官式建筑(如宫殿、坛社、庙宇……)所常用之结构构件,由斗、升、拱、昂等构件组合而成。此乃人所共知者,无庸再述。惟斗拱之起源、演变及各阶段形成之经过,则颇为复杂。此为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史最重要之课题之一,故应予详加分析与研讨。如能对此问题有较明确之了解,则若干有关大木之结构现象,自当迎刃而解。

    (甲)斗拱之作用 斗拱是为了承载建筑出跳部分之荷载,在木构架建筑中所形成的单体构件或组合的结构形式。它最初置于檐柱顶部以承出檐,后来才施于楼台之平座以及室内,并进一步作为大木结构之尺度衡量标准。此外,它还起着装饰作用。

    (乙)斗拱之发展 其经过又与建筑出檐之变化有密切关系。

    1.我国古代早期木构建筑的出檐,系以保护版筑或土坯所砌之墙面为目的。惟当时仅以木椽挑出,因构件断面甚小,故伸延距离有限,当建筑不甚高大时,尚属可行。今日所见四川汉代石阙上浮刻,与西康一带之建筑,均皆如此。

    2.在木构架建筑发展到相当水平后,上述出跳距离甚短之缺点,始获得一定之解决。即利用内部之梁挑出于檐柱外侧,另于梁端加挑檐桁,以作为檐椽之外延支点,于是使出檐长度大为增加。但挑出之梁头,有二种不同之结构:一为水平形;一为利用天然弯曲之木料,以其反翘向上部位承桁。而后者即拱之起源。汉代许慎《说文》中的“舍”字,于小篆作“”,乃最恰当的证明。

    随着建筑物的体量日形庞巨,其出檐长度势必随与俱增。此时如何维护悬出梁头之安全,即成为建筑结构与构造之重大问题。依笔者设想,可用二种方法:一是于梁端之下加斜撑;另一是于梁下承柱之处,施水平之短木(使皆受压于梁下)。此二种做法,于今国内多有存者。而后一种即木构插拱之雏形,于汉明器中屡见。此种结构今天虽已不甚普遍,然在福建、浙江、广东乃至日本等处,尚在使用而未曾绝迹。

    3.使用上述插拱时,需剜去柱体之一部,方可使其固着。然此举必定削弱柱身之强度,特别是当外力为水平方向时,易产生折断之危险。而柱与柱间联系之枋栿,乃为构架所不可缺少之构件,但其对柱身之危害,并如上述。是以从结构安全出发,必须考虑其他手段。因此,就采取了在柱顶使用硕大栌斗(即清之坐斗),交汇承托其上层叠之拱、枋等构件于一处的形式。这就为后世的正规斗拱奠定了发展的基础,而插拱和替木式叠拱的做法,也就日益式微与渐被淘汰了。此项栌斗之使用,至迟在西周之初,其斗身与斗欹之区分甚为明显,尤表示并非原始形式。

    后世较完整之斗拱,系由栌斗、小斗(清称升)、拱、昂等组成。依汉代石祠、陶屋明器及画像砖石、壁画等资料,知当时已有栌斗、小斗与拱等构件,但无斜向之昂。其中就栌斗而言,平面均为方形,外观则有三种:一种之斗身全为斜面,形状上大下小,较之实用升斗量具几无二致,例见山东嘉祥武氏祠画像石。另一种与西周早期铜器“令”所示(为我国目前发现最早斗拱)形象相仿,即上部之斗耳、斗平不分,但下部斜杀之斗欹已作略内之曲线。实例如山东沂南画像石墓及四川彭山崖墓等。以上二种栌斗俱未开有斗口,所承诸梁枋,均置于栌斗之上。第三种可以四川雅安高颐阙所雕斗拱为代表,其各类拱均嵌于栌斗之中,形制与后代正规斗拱大体雷同,仿木构的程度则远胜于前者。至于拱之形状,可分直拱、斜拱与曲线形拱多种。拱端之处理,有垂直截割、多边折线卷杀、圜和曲线卷杀、曲茎式样以及附龙首翼身之复杂形象。拱身上部且有剜出拱眼或不剜者。

    汉代斗拱之组合(图42、48),有一斗一升、一斗三升及一斗多升等多种。有单拱造,亦有重拱造。但斗拱绝少向外出跳者。斗拱以柱头铺作为主,补间极为简单,常仅为一短柱或一人字拱,或全然不用。斗拱之置于角隅者,常自角柱之二面出插拱,其上再施单拱或重拱承托檐口。至于在屋角45°斜出铺作的做法,于汉代资料中尚未得见。

    图48 汉代斗拱

    拱上之小斗,有的已具斗形,有的仅施矩形块体。其数量亦不一律,自二枚直至四、五枚不等,由下而上逐层递增。内中使用一斗二升单拱者,往往于拱背中央加一矩形垫块,似为一斗三升式样之滥觞。此项构造使上部荷载得以循柱中心线直接下传,在结构上是合理之举。

    南北朝斗拱之遗物(图49)多得自石窟,均未有斗拱出跳之例。仅洛阳龙门石窟之古阳洞有自栌斗伸出似二层替木之形象。作为斗拱之单体,一斗三升制似已确立,若汉代之一斗二升及曲茎形拱皆已绝迹。其他如人字拱及直斗造,都已广泛使用。在细部方面亦已逐渐定型,如斗耳、斗平、斗欹三者高度之比例,若干实例已与宋《营造法式》规定之4:2:4大体相符。又拱头之卷杀已有使用多瓣之内曲线者,而栌斗与小斗下也常置有皿板。

    图49 南北朝斗拱

    唐代斗拱已采用出跳,如佛光寺大殿及南禅寺大殿、大雁塔门楣石刻、敦煌各窟及懿德太子墓中壁画等所示(图50)。总的说来,其柱头铺作已很成熟,但补间铺作仍甚为简单。以佛光寺大殿为例,柱头铺作已用出四跳(双杪双下昂)之七铺作,为旧时之最高等级;而补间仅用直斗(或驼峰)承托之五铺作,数量且仅一朵。方之唐代其他资料,亦皆如此。可见是当时使用斗拱的一个普通规律。此外,批竹形真昂的出现,也表明斗拱的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这种斜撑构件有若杠杆,可使一部分屋檐荷载为屋面荷载所抵消。

    图50 隋、唐斗拱

    从宋代起,柱头铺作(图54)与补间铺作之尺度与体量已经一致。其于殿堂之外檐者,无论构造与外观,均几无区别,仅斗拱之后尾制式不同而已(图51)。室内之内柱也因高度之增加,故柱上承托天花、藻井之内槽斗拱,已无须采用唐佛光寺大殿中之多层叠累形式。而于南宋之殿、塔中,更有施上昂者,尤为前代之所无。但失却斜撑作用之假下昂,亦出现于是时,如构于北宋之太原晋祠圣母殿,其下檐斗拱中,已有此类构造。辽、金之际,建筑之补间铺作,又常施斜出45°或60°之拱、昂(此种做法,延至元、明仍有见者)。至于补间铺作之数量,最多不逾两朵,布置较为疏廊宏阔。此时斗拱之详部做法,亦因时因地而在尺度上产生不少变化(图52)。另如栌斗之形状,除最常使用之方形平面者以外,又有讹角、圆、多瓣形(或称瓜楞)数种。栌斗的各部比例尺寸,已经完全定型,各种小斗(齐心斗、交互斗、散斗)亦复如此,比例尺寸为栌斗的具体而微。仅因使用要求有所不同,其宽窄与槽口略有区别而已。不同种类的拱(泥道拱、瓜子拱、慢拱、泥道慢拱、令拱、华拱)之长度、拱头卷杀瓣数(图55)及安置部位,都已确定。又如昂之制作亦成定规,但外形已由批竹渐变为琴面(图53)。而斗拱最上层水平构件之出头————“耍头”,也大体由“批竹”形转为“蚂蚱头”形(另又出现多种异变)(图60)。虽然如此,但由于以上各主要单体构件的标准化,不但大大加速了营建中的备料与施工速度,又使得群体建筑(如宫殿、庙宇……)各建筑的风貌趋干统一。

    图51 宋、辽、金斗拱

    图52 宋、辽、金之栌斗、散斗示例

    图53 我国各代带下昂式斗拱比较

    图54 宋式建筑柱头铺作及檐部构造

    图55 宋《营造法式》构件卷杀举例

    此时斗拱的各种类型亦复不少,有直斗造、斗口跳、杷头绞项造、单斗支替、一斗三升等简单形式,也有自出一跳的四铺作到出四跳的七铺作(《营造法式》中有出五跳之八铺作双抄三昂斗拱之叙述,但未见实物)的复杂组合。依施用部位,有内、外檐、上、下檐及平座斗拱等。按构造简繁,又分单拱造与重拱造,以及偷心造(跳头上不置横拱)与计心造(跳头上置横拱)之做法。

    图56 沁阳紫陵镇开化寺大殿斗拱(元)

    我国传统木建筑斗拱之结构功能与形式,发展至宋代可称已臻极限,以后即逐渐走向僵化与衰落。辽、金时流行之斜出斗拱,于建筑之结构与立面并无大补,然对斗拱本身则是一种不成功的创作尝试,因此终于在实践中归于淘汰。

    元代斗拱之出跳数及用材尺度较宋代又减,依现存实物,其斗拱未有超过六铺作者。除使用假昂及重拱计心造较普遍以外,因大木架中常施天然弯曲梁栿,从而导致在某些部位上采用非正规之斗拱形式,系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做法,如山西洪洞广胜下寺大殿所示。

    明、清斗拱之材制尺度日益减缩,故斗拱总的体量亦大不如以前。平身科(即元及以前之补间铺作)数量则相应增加,由明初之三攒(朵)增至清末之八攒(如北京故宫太和殿)。此外,由于柱头科承硕大之桃尖梁头,其下置之十八斗、翘及坐斗等,均不得不自下而上予以拓宽,遂再度形成了柱头科与平身科在体量上的差别。在结构上,真下昂与上昂均已不见。而材制的变小,亦使出跳必须采用足材和计心造。为了便利计算与施工,除了将大木的计量标准由宋制的材(高十五分°)改为清制的斗口(宽十分°)以外,还采取了将单材高度降低一分°,使足材高度成二十分°之整数;定斗拱每攒宽度(即二组斗拱中心线间距离)为十一斗口;以及简化斗欹之内曲线为直线等措施。

    图57 正定隆兴寺摩尼殿角铺作(金) 图58 霍山中镇庙正殿斗拱(明)

    组成斗拱各构件之名称,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中与宋《营造法式》亦有甚多区别。如座斗(宋称栌斗)、十八斗(交互斗)、槽升子(齐心斗)、三才升(散斗)、泥道拱(正心瓜拱)、正心万拱(泥道慢拱)、内外拽瓜拱(瓜子拱)、内外拽万拱(慢拱)、翘(华拱或杪、卷头)、昂(飞昂)等等。其局部做法复形成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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