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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糖文学 www.mhwx.net,最快更新玫瑰战争史 1377-1471最新章节!

拉·波尔得到普通英格兰民众的支持。[24]

    亨利六世倚重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同样违背了“兰开斯特实验”精神。1445年,约克公爵结束在诺曼底总督的一个任期。对英格兰王国在诺曼底的属地,他的治理很有成效。1447年,亨利六世再次任命约克公爵理查德为诺曼底总督,任期五年,但很快在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干预下,亨利六世取消了这项任命。为使约克公爵理查德远离权力中心,他被任命为爱尔兰总督。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前往诺曼底担任总督。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百年战争期间,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担任诺曼底公爵时期的治理最混乱不堪。在国外,英军作战遭遇严重失利。在英格兰王国国内,杰克·凯德叛乱闹事。这些事件过后,约克公爵理查德和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双双回到英格兰。他们中哪一位适合辅佐亨利六世,在大多数人眼中,答案似乎不言而喻。“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完全不得人心。因此,约克公爵理查德获得民众的普遍支持。”[25]然而,亨利六世似乎没有任何犹豫,就任命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为英格兰王国的治安总管。[26]从这时起,一直到战死,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都是亨利六世的心腹大臣。

    亨利六世对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的倚重没有必要继续追究下去。除了受到武力胁迫,亨利六世从没同意将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从英格兰议会枢密院撤职,转而重用约克公爵理查德。一旦亨利六世重掌权力,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又成为亨利六世的首席顾问。如果亨利六世遵照宪法行事,罢免不受欢迎的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信任约克公爵理查德,那么约克公爵理查德没有任何理由发动叛乱,英格兰王国国内也没有人有任何理由追随他。

    英格兰王国的行政系统并不健全。与此同时,立法系统也出现大的问题。英格兰议会的源头受到不良行为的污染,即英格兰议会议员选举惯常腐败。在很大程度上,英格兰议会议员选举腐败是因为地方权贵干涉选举结果。但英格兰王权肆意干涉英格兰议会的选举结果。虽然选举权通常被城镇内相对少数的寡头集团垄断,但在英格兰议会体系中,自治市成员选举可能最自由。然而,如同其他事件一样,城镇选举受到“私党”乱象的不利影响。亨利四世曾尽力弥补“私党”乱象造成的不利影响。1406年,英格兰政府通过一部重要法案。这部法案规定,“郡的骑士”可以在郡县法庭自由参选,不用考虑任何外界压力。为保证选举自由,成功当选的候选人姓名应写在一张“契约文书”上,所有参与选举的人都要在“契约文书”上签名盖章。[27]这部法案专门用来防止在一些大人物的压迫下,郡长造假当选结果。此外,这部法案还适用于防止王权干涉选举结果。

    但从契约文书中的姓名判断,选民数量不会很大。选民少的时候,只有八人附上印鉴。如果契约文书上有三十个人的名字,那么这是个大数字,只有在人口大郡县的选举中才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个别情况下,契约文书上会出现四十个人的姓名。小部分选民很可能会屈服于外界压力,来自如托马斯·托特纳姆爵士和约翰·海登这类人,以及他们手下四百名打手的压力。尽管如此,1430年以前,这些契约文书表明英格兰王国各阶层的民众,包括“普通的自耕农”都参与了选举。当然,比起在文书上盖章的人,参与选举的人通常更多。虽然法案要求所有人都应该加盖印章,但少部分代表其他所有人签名的当选也被视为有效当选。[28]

    1430年,郡县选举权资格发生变革,导致选民人数大大减少。1430年以前,“全县法庭”会开展选举。每个自由人或这个阶层以上的人都有权进入县法庭或郡议会。自由人下面是农奴,他们可以自行前来,由本郡县每个庄园里“四个最优秀的男子和地区长官”代表参加选举。但1430年的法案规定,只有拥有“四十先令不动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选民。因此,这项法案完全将农奴从选民中剔除,并且将所有土地年产值少于四十先令的自耕农排除在选民外。这项法案申明议员选举在过去总有下层乌合之众参与搅局。鉴于此,限制选民参选资格有助于规范选举[29]。这一点确切无疑。然而,选民人数越少,选举结果就越可能受到上层人士和权贵的影响。

    基于同样的规范选举的精神,1445年,英格兰王国通过一部法案,规定骑士阶层以下任何人不得当选本郡议员。因此,整个自耕农阶层成为不再产生议员的阶层。这个限制可能并不是造成自耕农不幸的原因,并且可能没有真正改变1445年前后英格兰各社会阶层的结构。但并不是人们常说的亨利六世开创的“宪政主义”精神的变革。

    英格兰王权对选举结果的干预昭然若揭。1404年,亨利四世遵循爱德华三世设下的先例,下达传诏文书,规定1404年所有律师不能成为英格兰议会议员。因此,在历史上,1404年的英格兰议会被称为“傻瓜议会”。1459年,约克派在拉德福德桥狼狈溃逃后,亨利六世在考文垂召集了一次英格兰议会,亨利六世的反对者被正式剥夺公权。[30]在这次事件中,各郡郡长收到国玺信函,信函中亨利六世点名应被“当选”的议员名单。于是,各郡郡长重新选举下议院议员。这种肆意违背所有议会议员选举自主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再拿下议院决定给国王拨款作为“重要证据,证明下议院已经获得议会重要地位”就显得十分勉强了。[31]另一个违背英格兰议会选举权的事件是,1451年,由于在英格兰议会中建议确立约克公爵理查德为英格兰王位继承人,来自布里斯托尔的议员托马斯·扬遭到监禁。托马斯·扬的提议既没有叛国,也没有违法。亨利六世和安茹的玛格丽特王后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子嗣,约克公爵理查德无疑是英格兰王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托马斯·扬的言论没有任何争议。英格兰议会的特权应该有效保护托马斯·扬不因做出这样的提议而遭受监禁,因为托马斯·扬的提议尽管会得罪亨利六世,但并不违法。然而,宪法精神遭到违背,托马斯·扬不得不被关进监狱。当然,只是用约克家族的国王们也有违宪行为做出回应还远远不够,谴责约克家族国王们的行为并不能开脱兰开斯特家族的责任。[32]

    注解:

    [1]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160页,————原注

    [2] 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411页。————原注

    [3]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319页到第320页。————原注

    [4]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21页。————原注

    [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21页。————原注

    [6] 《政治诗》,第2卷,第229页。————原注

    [7]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1章,第267页。————原注

    [8]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272页。————原注

    [9]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47页。————原注

    [10] 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第1卷,第113页到第114页。关于德比郡的一帮匪徒情况,参看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24页,注释4。————原注

    [11] 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22页,注释3,选自约翰·福蒂斯丘:《英格兰法律颂》。————原注

    [12] 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第189篇,1451年5月2日。约翰·帕斯顿称这样的英格兰王室来函可以以六先令八便士的价格购买。詹姆斯·盖尔德纳,《帕斯顿信札》引言,第1卷,第92页。————原注

    [1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79页。————原注

    [14] 约翰·帕斯顿:《帕斯顿信札》,第192篇。————原注

    [15]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279页,注释6。————原注

    [16] 《政治诗》,第2卷,第158页到第159页。————原注

    [17] 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201页。————原注

    [18] 威廉·伍斯特:《布里斯托尔史》,第771页。————原注

    [19]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5页。————原注

    [20]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56页。————原注

    [21] 从法律层面来说,直到1442年,亨利六世才能亲政。————原注

    [22]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第3卷,第147页。————原注

    [23]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53页。————原注

    [24] 参阅《政治诗》,第2卷,第232页,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之死。————原注

    [25] 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61页。试比较,《政治诗》,第2卷,第221页到第223页,法兰西灾难的普遍不满。————原注

    [26] 1450年9月11日,萨默塞特公爵埃德蒙·博福特被任命为英格兰王国治安总管。————原注

    [27]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58页。————原注

    [28]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22页到第423页。————原注

    [29] 试比较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421页。————原注

    [30]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184页,以及注释3。————原注

    [31] 参阅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63页,1407年条目下。————原注

    [32] 试比较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35页。————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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